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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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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租佃委員會收到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案件,應將調處
      事項於調處期日七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五)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