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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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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推薦機關應於本市辦理當年度表揚大會一個月前,檢具下列資料送
    本局:
(一)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