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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且檢附文件完備者,地政事務所應立 即收件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傳真內容無從辨識或文件缺漏或不足 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充資料。 申請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先行 繳費,再印製核發。 地政事務所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通知皆無法聯繫申請人時,得 逕為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