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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 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四)涉及測量之登記。 (五)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六)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 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