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拆除
)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之日
六個月前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參考臺灣電力公司線路補助
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標準補償之(如附件
四)。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能繼續生產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
線補助費者,得依建築物拆除後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
載新建補助費金額補償外,不予計算補償費用。
(三)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得按第一款計算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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