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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由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秘書長。 (二)本府地政局局長及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城 鄉發展局、交通局、水利局指派簡任級以上代表各一人。 (三)具有區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 人至六人。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成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