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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與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之審議事宜,並 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案 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