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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及服務品質督導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 (一)全年總成績評列特優者,本局將公開表揚頒獎,並依新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獎勵,訂定敘獎額度建議表 (詳如附件一),另得視年終考績甲等比例餘數酌予獎勵。 (二)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缺失經考核委員決議須提列改進計畫者,應於一 個月內提出改善結果供本局查核;若仍未依規定改善者,其相關人 員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理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