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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核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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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定期將督導結果記載 於紀錄簿,陳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本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