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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九人。
二、本府財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及主計處代表各
    一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