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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
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之機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折減後利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