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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 及巿地重劃,特設置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