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