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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