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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於其提供之場所或宿舍為下列行為: 一、宰殺犬、貓。 二、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前項雇主之認定,依違法行為發生時之勞雇關係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