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得依下列標準,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費 用: 一、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費用及書牌證費用,每隻次收取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 二、補發書牌證費用,每隻次收取新臺幣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