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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之家收容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動物之家,指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依動保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