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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認證之長照機構,應於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申 請展延認證並經動保處查核通過;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查核者,依前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