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本局或第四條之受託機構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
研究、保育、教育或宣導工作。
前項工作之進行,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時,應先
予通知;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會同或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