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依樹木基本單價加計補植工作費賠償。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有礙其生存者,依損害程度按前項金額一倍以下 乘數賠償。 前二項行為係由其他樹木所有人所為者,依前條規定處罰,不適用賠償之 規定。 第一項樹木基本單價,比照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 救濟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之規定計算;第二項乘數由本局認定之。 毀損公有珍貴樹木致死或致有礙其生存者,其賠償金額由本局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