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 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