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 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其他樹木得請求本局提供遷植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