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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 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平 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