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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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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本場地內舉辦集會、展覽、表演或本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
    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向該場地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
    申請核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