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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其受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重複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核定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