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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產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 ,於產婦分娩後,得申請生育補助。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產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 ,於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得申請營養補助。但不包 括葡萄胎、子宮外孕及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施行人工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