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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並照顧新 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低收入戶產婦產後所需之營養補充,以減輕 低收入戶產婦生育之經濟負擔,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