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生活扶助發給標準如下: 一、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 二、未滿六歲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生活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依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 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 不予調整。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予 重複扶助;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 補助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