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中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職業屬勞動部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職類,其工作 收入依該職類平均薪資計算。 二、從事職業未列入前項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職類,其工作收入依勞動 部最近一年公布之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財稅資料所示薪資所得低於基本工資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有具體事實 足資證明其實際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