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本津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切結授權書及追繳同意書。 二、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其他審查所需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一份。 區公所應主動派員訪查轄區內符合本津貼申請資格之人,並協助其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