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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