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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辦法申請醫療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或本局委託收容
    者。
三、患嚴重傷、病,且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二)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三)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
(四)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五)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家庭動產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
      之二點五倍。
前項第三款第六目所稱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及動產計算基準,依社會救
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