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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其具領人順序為配偶、子 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但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 款專案核定通過之低收入戶,其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之配偶、子女 及父母不具具領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