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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本要點之救助者,如有其他福利需求,得由本局或區公所協助 轉介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經本局或區公所核定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由本局依衛生 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轉報衛生福利部予以 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