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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死亡者,其遺屬得 於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員所屬機關認定之因公死亡證明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遺屬慰助金,其補助標準,依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務員,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其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二)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技工 、工友、駕駛、雇工、臨時雇工、暫僱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