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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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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
      申請救助。
  (一)同一救助事項,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救助。但屬前點所列情形
        ,不在此限。
  (二)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已取得保險給付。
  (三)依法取得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