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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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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 值為準,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