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1、訂定審核基準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補助等級。
2、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3、申請案件及複查案件之工作計畫督導、考核、輔導、釋示、第十
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生活扶助等級核定、申復、撥款
、溢領追繳及宣導等事宜。
4、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申復事宜。
(二)區公所:
1、受理案件申請(包含申請案件及複查案件、資格異動、申復、增
列及減列戶內成員等案件),派里幹事實地訪視並完成個案調查
,申請案件之建檔、審查、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扶助
等級核定、中低收入戶核定、申復及追繳溢領協助事宜。
2、查調申請案件所需之所得財產稅籍及戶籍等資料。
3、主動辦理查報、關懷訪視及建檔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
之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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