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申請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
未實際居住本市:
(一)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及供申
請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二)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
法供居住。
(三)派員訪視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但經派員訪視申請人未實際居住
於本市事實明確,無須再行訪視者,不受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之
限制。
(四)於本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國中、國小就學,未當日往返。
(五)於就讀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就學。
(六)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且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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