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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如不服本局或區公所審查結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 分機關提出申復。惟申請人提出申復,不影響其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之權利。 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通過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或低收入 戶生活扶助等級,溯自受理申復之月份,其申復經本局或區公所限 期補件者,以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之日為受理申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