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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