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資格及增列戶內扶助人口,應由同一戶
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
(二)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計算人口(以下簡稱應計算人口)之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資料。
(三)應計算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一年內收支明細影本。
(四)有關證明文件。
(五)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本局或區公所辦理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調查時,得依審
查所需,要求申請人及家戶成員提供詳實資料或有關證明文件,如
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限期補件,屆期未陳述意見或補件
者,否准其申請。
前項陳述意見或補附文件顯不合理者,應召開三人以上(其中至少
一人具社政實務經驗代表)會議審議之,並依會議決議逕予函覆核
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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