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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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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災害救助金;已核發者,廢止或
    撤銷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或隱匿審核所需資料。
(三)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災害救助金。
(四)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
      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