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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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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市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災害,致損害重大、生活受影響之國民。
    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