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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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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災害發生時,本市應以里為單位,由里長及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 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工務單位指派工程人員或相關單位人 員協助,並於災後五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告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