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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 其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前項情形,如該子女或孫子女已就讀新北市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申 請人得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申請兒童托育津貼,一次核定補助以六個 月為上限。 領有兒童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弱勢幼兒教育津貼、中低收入家 庭幼童托教補助、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原住民子女學前幼 兒教育補助等及其他與兒童托育津貼相同性質之津貼。但得補助其差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