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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