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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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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
      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但經
      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
      助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所領之政府其他生
      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低於三千元者則補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