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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 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但經 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 助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所領之政府其他生 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低於三千元者則補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