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
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主要照顧者或本人(以
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
緊急生活扶助):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
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者。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
困難者。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