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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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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